最近有一個具法律及倫理探討價值的病人
一個因為感染而意識狀態改變的男性病人住院
這個患者雖然必須臥床而活,但目前身上沒有癌症或近期內會導致死亡的疾病
他有四個小孩,大兒子在異地工作,從來沒探望過父親;經濟狀況、身體狀況也不理想的大女兒、二女兒及小兒子,長期照顧臥床的老父親,也已身心俱疲。
這個病人在感染狀況改善以後,從加護病房被轉上來一般病房進行後續照顧
老父親奄奄一息地躺在床上,無法清楚地溝通,24小時需要有人幫他抽痰、拍背、翻身、清理排泄物。雖然虛弱,但是生命徵象穩定。
此時,兒子、女兒向院方表示不願意讓老父親繼續承受臥病在床的痛苦,希望能盡早讓父親解脫往生。為此,他們要求不要給予治療性的點滴、藥物。甚至連餵食也不願意給父親。在病歷上註明家屬的要求及簽字後,醫護人員最後同意治療性的抗生素、點滴不給予病人,但餵食仍必須給予。
家屬繼續表示,希望能讓父親盡早離開、以免多受苦難。他們說,要是再繼續照顧下去,連他們也要累垮了。後來屢次提出要求餵食量減半、拔掉鼻胃管、或是假裝已經餵完牛奶,實際上卻是偷偷拿去倒掉的狀況。
一個臥病在床在家人,照顧起來的確非常耗費心力或財力。一個臥床的病人若只由一個人照顧,一年365天,每天都必須翻身、擦澡、活動關節、清理大小便,還得應付不時的發燒送醫。不出多久,再有孝心的子女也會感到疲憊、需要喘息。這樣的照顧者其實很多,多半是患者的配偶(可能同樣是一個老人)、或是某個較有責任感的兒女,他們藏在社會不為人知的角落,其實相當地辛苦。
只要患者一息尚存,他們的辛苦就無窮無盡。現在的社會價值,把患者「生存的權利」視為比「照顧者的生活品質」更為重要。在長期的照顧壓力下,他們日夜被綁在那張床旁,以前能做的社交、娛樂都必須放棄,變成日夜與屎尿為伍。這些照顧者往往過得很不快樂,有時臥床的人還沒出事,這些人便先得了憂鬱症。
生存權很重要,尤其當生病的對象是自己的親人,誰都不忍看其挨餓、受病痛折磨。但是若為了照顧這個親人,你必須放棄自己所有的娛樂活動、辭掉工作、犧牲家庭生活來照顧這一個人。為了照顧一個患者,可能得犧牲好幾個人的幸福生活。當「生存權」遇上「幸福權」時,這又該如何取捨,實在是一個困難的議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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